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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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近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据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播环罚〔2025〕5号)显示,2024年10月2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东升社区的年产5万吨浓香型白酒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维修水泵过程中,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水处理站厌氧罐内的生产废水通过调节池旁的排水沟,经过废水排口直接排入鸭溪河,对鸭溪河的水质造成影响。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收集了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和照片资料等在内的多项证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的pH值低于下限0.8pH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47.54倍,氨氮超标5.5倍,总磷超标40.4倍,严重超出法定排放标准。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3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被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并明确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随后提出听证申请,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提出无主观故意、排出污水已经过厌氧处理、对鸭溪河影响不大、不应顶格处罚以及公司经营困难等陈述申辩理由。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在复核后认为,该公司将未经处置达标的污染物从中间环节直接排出外环境,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且外排废水对鸭溪河水质造成了影响。同时,该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外排废水,并对鸭溪河开展水质监测,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决定从轻处罚,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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