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沃科技股民一审胜诉 会所承担20%连带责任

优秀先生

近日,投资者诉苏州天沃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沃科技,代码:002564)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重大进展。公开信息显示,苏州中院判决天沃科技部分投资者一审胜诉,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判决赔偿金额承担20%连带责任。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天沃科技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股民仍可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3年12月27日晚,天沃科技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2025年4月24日,天沃科技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显示:公司已收到法院发出的中小股东诉讼索赔通知 108 起,涉案金额共计 1,384.19 万元,未收到代表人诉讼索赔通知。此外,公司亦已收到由部分中小股东直接发出的书面索赔要求或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涉及中小股东 68 人,涉及索赔金额共计 1,373.28 万元。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后续股民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天沃科技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以法院认定为准。(天沃科技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17年3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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